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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网漏洞2023-01-31 16:05

元宵汤圆进入热销期,无糖和粗粮产品受追捧******

  随着元宵节临近,各品牌汤圆、元宵进入热销阶段,产销量普遍高于去年同期。北京稻香村元宵计划产量近80万公斤,较去年增加约8%;叮咚买菜汤圆类商品备货量是去年同期的1.5倍,是平时30倍;思念食品速冻汤圆全国基地全面供产,并结合“促消费、稳增长”政策推出促销举措。

  消费复苏、供货充足加之折扣促销,让汤圆、元宵产品在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下依然保持亲民、稳定的价格。新口味、新吃法、新食材成为今年汤圆市场的热点趋势,无糖汤圆、卡通汤圆、麻将汤圆、潮汕鸭母捻汤圆、龙游手工汤圆等成搜索热门,主打健康、低糖概念的粗粮类汤圆销量提升。但无论面皮、馅料如何创新,传统黑芝麻、花生等口味依旧是大众的心头好。

  元宵汤圆迎销售高峰

  时隔三年,北京稻香村再度推出门店现摇元宵。每天早上8时,北京稻香村第十八营业部里的元宵机就已开始运转,三位师傅在机器前不停忙碌着,待一粒粒馅料裹上层层糯米粉变身为雪白的元宵,将第一时间摆放在顾客面前。

  据工作人员介绍,北京稻香村元宵粉采用石碾工艺,碾出的糯米粉最大限度保留了糯米的营养成分和自然香味,摇出的元宵黏度高,有“茸头”。由于元宵对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严格,为保证质量及口感,均当日生产、当日限量售卖,很多顾客都是早早来门店排队等待。

  今年元宵节,北京稻香村元宵总计划产量近80万公斤,较去年增加8%左右;汤圆计划产量220万袋,同比增加10%左右,在节前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我们也在加大产能,尽最大力量保障节日供应。”

  作为速冻米面制品企业,思念食品针对今年元宵节市场备货充足。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思念食品全国各大基地目前全面供产,物流运输畅通,补货及时,确保各种品类在合理安全库存范围内。还推出一系列促销举措,重点打造生肖兔IP形象,旗下大黄米汤圆因赞助开年大剧《三体》获得网友关注。

  元宵节前一周,盒马元宵、汤圆销售就迎来快速增长。截至2月1日,盒马汤圆、元宵整体销售额周环比增长110%。其中,黑芝麻汤圆销售额环比上周增长131%,鲜肉汤圆销售额环比增长104%,大黄米芝心红薯汤圆环比增长43%。

  积极备货的,还有电商平台。今年元宵节期间,叮咚买菜汤圆类商品备货量是去年同期的1.5倍,是平时30倍,新增无糖黑芝麻汤圆等4个新品类,总体SKU(最小存货单位)达到16个。另外,部分北方消费者有在元宵节吃饺子的传统,叮咚买菜也将饺子备货量提高到平时的3倍以上,并增加了饺子馅、饺子皮的备货量。叮咚买菜华北地区负责人预计,自1月30日起,平台汤圆销量稳步提升,元宵节当天将迎来销售高峰。

  粗粮类汤圆销量提升

  据淘宝平台统计,截至1月31日,新口味、新吃法、新食材成为今年汤圆市场的热点趋势,其中无糖汤圆、卡通汤圆、巧克力汤圆、爆珠芝芝汤圆、麻将汤圆、花仙子汤圆、潮汕鸭母捻汤圆、龙游手工汤圆等成搜索热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面皮创意依旧是今年速冻汤圆创新的重点。如三全推出福字汤圆,面皮上随机印有文字“福”“Happy”及兔头、四叶草等图案;缸鸭狗榴莲汤圆、抹茶汤圆、高粱汤圆均使用彩色面皮;雪霸王、唐食技艺等网店均推出卡通兔子造型的创意汤圆;盒马推出麻将汤圆、福兔汤圆、印字汤圆、干吃汤圆。此外,不少企业推出大黄米、荞麦、高粱米皮的糖醇汤圆。

  口味创新上,五芳斋应用武汉传统汤圆制作技艺推出樱花味汤圆;缸鸭狗汤圆有清甜芥末、黑芝麻猪油、高粱奶黄等口味;嘉华食品将云南特色云腿月饼、鲜花饼口味融入汤圆产品;天津大桥道推出了芋泥红豆、芝士双莓、焦糖花生等新口味元宵,以及黑松露巧克力、生椰拿铁、樱花车厘子、蔓越莓钙奶口味汤圆。北京稻香村门店售卖的元宵恢复了椰蓉口味,汤圆则有黄米奶香、黄米榴莲、金沙奶黄等创新口味。

  叮咚买菜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于新奇口味,黑芝麻、花生等传统甜口汤圆、元宵仍是消费主流,销量最大。在叮咚买菜平台,三全、思念、缸鸭狗等品牌的相关产品销量较高,消费者也更加注重健康、低糖,粗粮类汤圆销量稳步提升,如无糖黑芝麻玉汤圆、大黄米汤圆等。

  思念食品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今年汤圆口味仍以传统黑芝麻为主,大黄米汤圆稳居热门品类。“大黄米汤圆面皮中添加了粗粮大黄米,其中含有的氨基酸高于大米和小麦,膳食纤维含量为大米的4倍,口感也更为软糯好消化,且有独特的黄米香,受到消费者追捧。”

  盒马工坊今年推出20余款元宵、汤圆,其中黑芝麻汤圆销售占比达51.7%,鲜肉汤圆销售占比24%左右,并首次走出华东地区,卖到了全国。为顺应健康消费需求,盒马工坊今年还首次推出芝士红薯减糖汤圆,较普通黑芝麻汤圆减少40%的糖添加量。

  促销加大价格平稳

  自2022年以来伴随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浮,许多食品企业承受成本压力,但今年汤圆、元宵价格依然平稳亲民。

  思念食品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春节期间是汤圆产品的生产旺季,对企业整体经营成本产生一定压力。思念食品生产端启动全链“降本增效”调整,增加长期战略合作和大宗物资锁价制度,稳定供应成本;经销端多渠道增加让利力度,通过促销牵动销量,使企业整体成本控制在合理运营范围中,产品终端售价基本稳定。

  北京稻香村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其元宵、汤圆价格稳定,元宵销售价维持在1.5元/个没变,一斤元宵大概可称20个。另据叮咚买菜平台介绍,今年该平台销售的各品牌汤圆、元宵等产品售价与往年持平,且促销力度更大,比如推出买一赠一、第二件半价等,预计整体销量会高于往年。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早在春节前夕,北京各大商超就已搭建元宵促销堆头,如永辉超市草莓元宵、巧克力元宵售价19.8元/斤,木糖醇元宵售价23.8元/斤。顺天府超市普通元宵售价为19.8元/斤,无糖元宵售价为21.8元/斤;汤圆每袋售价在9.6元—24.9元不等,多数产品售价不超过15元。

  为增加产品销量、方便顾客购买,不少元宵、汤圆企业加大了新渠道的拓展,如北京稻香村将速冻汤圆、速冻石磨元宵搬上自营小程序和外卖平台;思念食品开拓O2O、社区团购等渠道,与美团、饿了么、京东等平台合作,发放消费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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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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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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